退換貨政策
依據《消費者保護法》第19條規定,您自收到商品次日起享有七日鑑賞期(非試用期)。在此期間內,若您決定退貨,請於七日內聯繫客服信箱*******@******提出退貨申請,並確保商品保持全新狀態,包含完整主商品、配件、贈品、使用說明、發票與原外包裝箱。若逾期或商品狀態不符合規定,將無法受理退貨。
為保障雙方權益,下列情形將被視為超出合理檢查範圍,不符退貨標準:商品之封條或標籤已拆除、商品或配件已有使用痕跡、原包裝損毀、附件或贈品缺漏等。請務必妥善保管商品完整性。
退貨時,請妥善包裝商品,並使用合適的運送方式寄回,以避免運送過程中造成損壞。若因消費者自行疏失、包裝不當或配送途中之碰撞導致商品不符退貨標準,恕無法辦理退貨。
若非因商品瑕疵或出貨錯誤所致之退貨申請,其來往運費皆須由消費者自行負擔。若商品因瑕疵或錯誤出貨等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,則本公司將負擔相關退貨運費。
本公司將依據實際退回商品狀況,於收到退貨並完成檢查後進行退款作業。如有任何爭議,雙方應本誠信原則協商處理,必要時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處理,協商不成時,以台灣彰化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